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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志强、付克妍与被上诉人王冬岩、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志强,付克妍,王冬岩,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志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克妍,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嘉华学校教师,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煤炭设计院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汇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峰,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郝志强、付克妍因与被上诉人王冬岩、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志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彩钢房为违建,并责令被上诉人王冬岩予以拆除;2.判令被上诉人将排风设施恢复原状;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解决此事产生的交通费等损失1500元;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涉案彩钢房含有易燃物质,对上诉人生活有危害,上诉人可以请求拆除。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彩钢房的建起,影响上诉人排风,排风加高之后依然有影响。一审法院在证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实地考察,仅依据录音就认定不影响排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王冬岩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郝志强、付克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彩钢房为违建,并责令被上诉人王冬岩予以拆除;2.判令被上诉人将排风设施恢复原状;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解决此事产生的交通费等损失1500元;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郝志强、付克妍系沈阳市东陵区汇泉东路1-13号(1-3-2)房屋所有权人,王琳、被告王冬岩系沈阳市东陵区汇泉东路1-13号1-4/5-2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冬岩在沈阳市东陵区汇泉东路1-13号1-4/5-2房屋外露台搭建彩钢房,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直属三大队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告发出《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沈城行执浑南管字2016第614050号),通知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9时前接受调查,后被告对搭建彩钢房烟囱加高,现不影响排风。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搭建彩钢房的行为,造成住宅楼整体存在火灾隐患,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搭建行为,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拆除彩钢房、赔偿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共烟道是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业主共同使用,因此其中一位业主不能擅自对其进行修改。房屋的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均有科学性及合理性。被上诉人王冬岩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改动排烟道,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应该将共有部分的烟道恢复原状。上诉人已经将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予以撤回,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上诉人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的要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冬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汇泉路优品天地1期13号楼1单元顶楼公共烟道恢复原状;三、驳回郝志强、付克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志强、付克妍负担50元,由王冬岩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志强、付克妍负担50元,由王冬岩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