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遂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遂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111号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大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668G。法定代表人李文裕。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227393。法定代表人赵锦坤。被告李遂茂,男,汉,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遂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由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