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令勤、高唐县博森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令勤,高唐县博森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吕令勤,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五神村。法定代表人:柳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令勤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森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唐县博森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标的金额220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