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永与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55号原告:高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毫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与被告毫州市增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高永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妍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