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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汇与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汇,李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吕汇,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玉春,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吕汇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玉春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记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帐户,但余额较少,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其他款项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5000.00元的方式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