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安昌善、康美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昌善,197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康美花,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昌善、康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76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受理费1770元、执行费10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安昌善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45000元。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2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安昌善、康美花出境,将其有效护照予以作废。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康美花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35978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2-1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花名下的奔驰牌,车牌号码为×××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的查封;二、解除对保全担保人方立杰名下的宝马牌,车牌号码为×××车籍手续的查封。2017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32-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安昌善、康美花的出境限制,予以办理护照。申请执行人延边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吉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