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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许雅冰,施能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625号之一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杨沦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立,男,系该行员工。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华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许华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雅冰,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能埭,男,1970年8月23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诉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南、许雅冰、施能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