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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鲍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528号原告:鲍某,男,1984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贾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