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鲍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528号原告:鲍某,男,1984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贾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