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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瞿益藏、刘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益藏,刘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瞿益藏,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明刚,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益藏与被执行人刘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