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莉与江洪晖、许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莉,江洪晖,许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275号原告:郭莉,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岗,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洪晖,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伟东,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茜,女,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伟东,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莉诉被告江洪晖、许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郭莉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温肖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