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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3月12日被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1年4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渊,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亮亮,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建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志贤、代理检察员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建及其辩护人张渊、潘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陈某3骗至衢州市、丽水市、辽宁省等地,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15000元。2、2014年12月底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侯某2骗至梅江镇墩头村、衢州等地,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侯某2人民币8000元。3、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郑某2骗至衢州市、丽水市、辽宁省等地,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2人民币10500元。4、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施某3骗至衢州市、丽水市等地,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施某3人民币5000元。5、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余某骗至辽宁省,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000元。6、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王某骗至辽宁省,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7、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柳某骗至衢州市、辽宁省,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柳某人民币10500元。8、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黄某骗至衢州市,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000元。9、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郑某3骗至辽宁省,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3人民币1000元。10、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楼某骗至衢州市,谎称可以通过交钱即可包过驾驶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楼某人民币5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建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金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可能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我已办出陈某3、郑某2的驾驶证;侯某2的钱我没有收到过,他的钱是交给中介的;第7起的柳某开始给我5000元,后来拿回去1000元;第8起的黄某,我已帮她科目一已考出来,考科目二时,她家里有事没有考;第9起的郑某3交的钱我已还给他了;大连考试,可以帮他们作弊的,考科目一、科目三时,有人在旁边指挥的。辩护人张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建以包过为诱惑,只是夸大宣传,并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2、带被害人到天津、辽宁驾校考试不是忽悠被害人,是真的帮被害人考驾照;3、按正常程序被害人考驾照有困难才会找被告人,应当支付更多的费用,花费15000元已经被害人同意,陈某3、郑某2已取得驾照;4、被告人提供信息、组织协调关系、购买车票、安排住宿等应当获取报酬,按被害人交的数额定诈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吴金建明知不可能交钱就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也未确定驾驶培训学校,但为骗取他人财物,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财物后,经被害人的催促,带领被害人到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天津市,辽宁省营口市等地予以搪塞。被告人吴金建已将骗取人民币54500元挥霍殆尽,无力退赔赃款。1、2014年5月,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陈某3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需要考只要人去就行。被害人陈某3信以为真,在浙江省丽水市一驾校报名时,被骗取人民币8000元;后在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又被骗取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吴金建骗取钱财后,先后将被害人陈某3带到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驾校予以搪塞。2016年1月,被告人吴金建安排被害人陈某3到辽宁省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某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同年5月下旬,被害人陈某3自行支付费用在营口市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吴金建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14000元。2、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郑某2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人不要去。被害人郑某2信以为真,当天在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人民币6500元;2015年时,在兰溪市梅江镇又被骗取人民币4000元。经被害人郑某2再三催促,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郑某2带到浙江省衢州市的驾校数次予以搪塞。2016年1月,被告人吴金建安排被害人郑某2到辽宁省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某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同年5月下旬,被害人郑某2自行支付费用在营口市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吴金建退还给被害人郑某2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金建共计骗取被害人郑某2人民币5500元。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施某3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人不用去考。被害人施某3信以为真,当天在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人民币5000元。经被害人施某3催促,被告人吴金建先后将被害人施某3带到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予以搪塞。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施某3人民币5000元。4、2014年12月18日,被害人侯某2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在浙江省浦江县交给傅某人民币10000元,要求傅某帮忙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之后傅某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周团结并通过周团结将被害人侯某2介绍给被告人吴金建。被告人吴金建收取周团结转交的人民币8000元并据为已有后,只在2015年5月让被害人侯某2练车1次。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侯某2人民币8000元。5、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余某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可以先付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余某信以为真,在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吴金建安排被害人余某到天津市1次予以搪塞。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000元。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王某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3个月内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1月31日在兰溪市梅江镇何宅村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7、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柳某谎称交人民币13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害人柳某信以为真,在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柳某带到浙江省衢州市一驾校1次,又安排吴某到天津市1次予以搪塞。2016年2月间,被告人吴金建退还给被害人柳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柳某人民币5000元。8、2015年的一天,被害人黄某在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看到被告人吴金建发布的考驾驶证包过的信息并找到被告人吴金建。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黄某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害人黄某在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报名费人民币5000元。经被害人黄某再三催促,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黄某带到衢州市一驾校予以搪塞。2016年1月,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黄某带到辽宁省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某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同年5月下旬,被害人黄某自行支付费用在营口市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000元。9、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郑某3谎称交人民币13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害人郑某3在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4月,被告人吴金建安排被害人郑某3到天津市1次予以搪塞。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郑某3人民币1000元。10、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吴金建对被害人楼某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害人楼某在兰溪市梅江镇被骗取报名费人民币5000元。经被害人楼某再三催促,被告人吴金建将被害人楼某带到浙江省衢州市住宾馆2天予以搪塞。被告人吴金建骗取被害人楼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金建的供述证实,考驾驶证都是要按正规去考的,没有包过的,交15000元包过是我自己想想的。2014年5月,我在墩头碰到郑某2,他和我谈起考驾驶证的事情,我就说丽水考驾驶证只要人去三次就好的,有人在那里指挥,但价格要15000元。郑某2知道后,就给了我6500元。他还将陈某3、施某3介绍到我这里来,陈某3交给我8000元,施某3交给我5000元。我带他们三人到丽水驾照考试中心体检,第二次带郑某2、陈某3考科目一,但没有过。他们说丽水很严,不去考了,要我问一下考试不严格的地方。2015年3月,我安排郑某2、施某3、陈某3等6人到衢州的一个驾校,体检表拿出来讲是科目一已过,第二次考是开考试用车转一下就说科目二过了,我当时就提出不对,回来在电脑上查了,没有考试通过的消息。2015年底,我才帮他们联系大连的一个驾校,今年1月份才帮他们考出驾驶证。我向陈某3第一次要了8000元,其中3000元是处理违章的,第二次向陈某3要了6000元,说是到衢州报名,第三次是借了3000元说是钱不够用。我向郑某2第一次要了6500元,说是丽水报名。第二次向郑某2要了4000元,说是到大连考科目一,后来我退还给郑某25000元。我向施某3拿了5000元,是丽水的报名费。他们三人在丽水的报名费每人3000元,多下来的钱我自己留着,因为要包吃包住的。侯某2他到我这里练车的,是一个浦江中介周团结给我8000元,侯某2也到衢州去考试过的,他也和郑某2一样没有考过,我不知道为什么到大连考试没有去。我所收来的钱,交到驾校一部分,旅馆、吃饭开支一部分,我自己也留一部分。到衢州去考是施某3提出来的。得知大连考驾驶证宽松点,我在2015年底给他们报名。2016年1月,我安排郑某2、陈某3等人去报名、体检、考科目一,弄好后,我们就回来了。后来他们是自己过去考的,我没有去,有中介在那里安排的。2016年5月,我安排郑某2、陈某3等人到大连考试,他们也自己考出来,拿到驾驶证。大连是指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一驾校。郑某2、陈某3考试的费用是我支付的,我在考试前就支付给诸某。余某的文化水平很低,我说没事的,考驾照的地方有人教的,只要交15000元就能考出来的。余某就交了3000元的报名费。本来是到大连去考的,但是听说天津便宜点,我在2016年4月安排余某到天津去考,是我老婆陈某2带他们去的,但天津那边没有联系好。余某交给我的3000元被我吃用开支掉了。王某的情况与余某一样,我也是和王某讲交15000元考驾照包过的。王某给我的报名费3000元,我先收下再说,其他也没有想那么多,收来后被我吃饭开支掉了。我和柳某讲同村的交13000元包过,柳某到衢州去考试过二次,后来我安排他到天津去考试,但柳某一直在外,叫他老婆吴某去考。我老婆带吴某到天津去过的,但天津没有联系好。柳某交给我6000元,我交衢州报名费3000元,我后来还给他1000元。我和黄某讲是只要交15000元,就包过能拿到驾驶证。我带黄某到衢州去过二次,第一次是体检,体检好了就说科目一考好了;第二次在驾校的训练场开了一天就说科目二考好了。后来我安排黄某到大连去考驾照三次,科目一考出来了,后来黄某去了就回来说是不考了。黄某交给我5000元,我交给大连中介诸某4000元。2016年2月下旬,郑某3要考驾照但文化较低,我说交15000元包过,讨价还价讲好交13000元,但郑某3只交给我1000元。我安排郑某3到天津去考,因天津没有联系好就没有考出来。本来叫郑某36月份到大连考的。郑某3交给我的1000元都用到去天津考试的车票上面。2015年时,楼某要报名考驾驶证,我和她说是15000元包过。当时她提出交5000元当报名费,我收了她的5000元后,安排楼某到衢州考试,在衢州没有考出来,我就安排她到大连考,但她自己讲等她朋友黄某考出来再考。楼某是与黄某、郑某2、陈某3等人一起到衢州去考试的。2、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我通过郑某2、施某3介绍认识吴金建。吴金建和我讲交15000元驾照包过,不需要考只要人过去就行。之后,吴金建带我和郑某2、施某3等人到丽水一驾校报名,当时我交吴金建8000元。过了一段时间,驾照没有拿到,我要求吴金建退钱,吴金建不肯退。吴金建又带我到衢州一驾校报名,并叫我交6000元,我是在横溪镇新胜村将6000元交给吴金建的,我还叫吴金建写一张借条给我,一共是14000元。衢州一共去过3次:第1次转了一下,就说科目一过了;第2次说是熟悉场地;第3次在衢州驾校的场地上转了2圈,就说科目二考好了,叫我等拿驾驶证。2016年1月,我的驾照还没有拿出来,吴金建也不肯退钱,吴金建还向我借3000元,帮我到辽宁报名。我到辽宁营口双某驾驶培训学校得知,吴金建都没有帮我报过名。我回到兰溪市要求吴金建退钱,吴金建一直推脱。后来我自己再到营口双某驾驶培训学校交费用、报名、考试,在2016年5月下旬考出驾驶证。我考出驾驶证与吴金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费用也是我自己付的。3、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我到浦江县黄宅镇瑞达驾校报名学车,我问傅某教练,没有文化有没有简单点把驾照考出来。傅某要我交10000元,我当天就交傅某10000元。之后傅某将我介绍给吴金建。2015年5月,吴金建用一辆私家车让我在墩头车站附近转了几圈过。我要求吴金建退钱未成,我就找傅某。傅某说他只拿了10000元中的2000元,另8000元被吴金建拿去。4、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我在墩头镇问王智勇有没有考驾驶证包过的。王智勇讲吴金建弄得出来的。吴金建说15000元包过,人不要去的,只要交钱就可以。当天我就交吴金建6500元,吴金建叫我和他到衢州去过几次。到了2015年,吴金建又叫我交4000元和交1000元。吴金建叫我和他到衢州的一驾校的场地开了一下汽车,并告诉我考试通过了,但网上没有信息。吴金建后来实在没有办法,说到大连营口去考试。吴金建帮我在大连营口是报过名的,陈某3连名都没有报过。后来我自己第2次到大连营口,自己付钱将驾驶证考出来,和吴金建没有关系的。我要求吴金建退款,吴金建退还我部分。5、被害人施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吴金建告诉我考驾驶证15000元包过,人不用去考的,当时我给吴金建5000元,后来没有音讯,我不想考要退钱,吴金建没有把钱还给我,叫我到丽水、衢州驾校去考试,但没有他说的交钱包过的事。驾驶证没有拿到,5000元也没有退还给我。我一直打电话催他,吴金建开车带我到丽水、衢州转了一下,其他事没有做过。6、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我经老乡XX介绍到梅江镇何宅村找吴金建。吴金建说,能帮我们办驾驶证,交15000元保证能考过,可以先付3000元报名费。吴金建和我讲,考驾驶证去2次就行,第1次去考科目一、科目二,第2次去考科目三、科目四,就可以将驾驶证拿回来了。2016年4月,吴金建的老婆带包括我在内的7人到天津考驾照,但天津住了3天,吃住都是我们自己解决的,没到驾校去也没有去考试,感到没有希望就先回来了。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朋友吃饭时,吴金建讲只要托他办驾驶证,3个月就能拿到驾照,交15000元包过。2016年1月31日,我到吴金建家交给吴金建3000元报名费。等了很久都没有消息,我不断打他电话,吴金建一会儿说是这里报名、一会儿说那里报名。同年5月的一天,我到吴金建家,要求退款。吴金建讲是已帮我到辽宁报过名,要我到大连去考,但又没有下文了。现在我知道,他骗了很多人。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我老公柳某到吴金建那里办理驾驶证,要交15000元,但吴金建讲是本村人,交13000元就包过。我老公柳某到衢州考的,在衢州驾校转了一圈就回来的了。后来吴金建又安排我老公柳某去天津考试,因我老公柳某没空,是我代我老公柳某去考试的。吴金建老婆带我们到天津,我们在天津几天什么事情都没有做就回来了。我们只交了6000元,2016年春节时,吴金建退还给我们1000元,实际被骗5000元。9、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我在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墙壁上看到驾驶证包过的信息,我和楼某根据信息到吴金建那里去报名,吴金建当时讲15000元包过。我们不放心,每人交5000元的报名费。我们催了很长时间,吴金建安排我们到衢州去考试。在衢州体检一下,吴金建就说科目一通过了,后来科目二只要拍照就好的。后来到大连考试过的,报名费是我自己交的,是我自己考的科目一,与吴金建没有关系的。10、被害人郑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6日,我通过柳某认识吴金建,吴金建和我讲交15000元考驾驶证包过,后来讲好是13000元。因我文化程度低,电脑考怕考不过。吴金建说没事他会搞定的。我就交了1000元定金。吴金建讲2月23日考试,但我没得到考试的消息。4月份时,吴金建的老婆带我去天津考试。结果在天津的旅馆住了3天,什么事都没做就回来了。11、被害人楼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黄某和我说在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墙壁上看到考驾驶证包过的信息,我们根据信息到吴金建那里去报名,吴金建当时讲15000元包过。我们不放心,每人交5000元的报名费。等了半年没有消息,我们催吴金建很长时间,吴金建才安排我们到衢州去考试。在衢州宾馆内住了二天,吴金建就说科目一、科目二通过了。我要求吴金建退款,吴金建没有退还给我。12、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老公吴金建在家里帮别人办理驾驶证,和我说交15000元包过、包吃包住。2016年4月初,吴金建叫我带报名考驾驶证的人到天津考试。当时吴金建叫我去天津市中心找个宾馆住一下,到时候他会安排人员来接我们考试的。到了天津,我们在宾馆住了3天,什么事也没做。到第三天,吴金建和我说他被别人骗了并叫我们回来。我到天津去,吴金建就给我1000元安排吃饭用,没有交过报名费。吴金建和我说有人联系我的,但根本没有人联系我,我打电话问吴金建什么时候安排考试,吴金建今天说明天,明天说后天,都是假话。13、证人施某2的证言证实,我与吴金建通过朋友认识,知道吴金建帮别人代办驾驶证,说是15000元包过。吴金建就联系到我,我说天津那边考试会宽松点。吴金建就说他手头上有学生,想到天津去考试,按考出来一人给我几百元的费用。到了2016年4月,吴金建问我天津那边联系得怎么样,我说那边已联系过了,但没有将联系方式告诉吴金建,我是怕吴金建联系了就把我扔在一边。我叫吴金建过几天再去天津,结果吴金建叫他老婆带学员到天津考试,我没有告诉吴金建天津那边的联系方法,所以什么事情都没有办成。后来天津那边不断联系我,说是报名费没有给他们,也不相信我。吴金建讲他出7000元至8000元,要我出20000多元。我说这个事我不来做的,我只是中间赚点介绍费,报名费是不来垫的。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帮人介绍考驾照的中介,在衢州车管所边上有个办公场地。吴金建给我的5000元是体检费。吴金建带学员去体验,一共有好几批,有30多人体验过。我问他什么时候交报名费,他老是推脱,后来才将5000元转账给我,其实这5000元是体验费。后来一次,吴金建带郑某2、陈某3等6个学员来的。吴金建说这批人名都没报,却问我借驾校车让他们在场地上学一下,然后就对学员讲科目二、科目三过了。吴金建带他们练了几个小时就回宾馆了。我看吴金建不牢靠,就不与吴金建合作了。吴金建带来的学员说考驾照15000元包过。我明确和他们说,没有15000元包过的,都要学的。我是把学员介绍给教练,文化水平低的学员,我们有老师教理论,从中收取培训费,包过是没有的。学车的车辆信息是白色普桑、车牌号浙H10**学。15、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浦江瑞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侯某2想考驾驶证,但文化水平低,理论是考不出来的,就想买驾驶证。后我联系我的学员周团结,周团结告诉我交8000元就能通过考试、拿到驾照。我在浦江农行门口收侯某210000元。我给周团结8000元和周团结说这样的驾照拿出来不放心的,留下2000元当费用,侯某2拿到驾照要到我这边学一下。过了很长时间,侯某2打电话来问,周团结和我讲过几天就能考试了。到2016年1月,侯某2找过周团结的朋友吴金建,吴金建和侯某2讲钱会退的。我不认识吴金建的,周团结是我的学员,周团结在2015年4月左右告诉我兰溪有个朋友能办出驾驶证的。16、证人诸某的证言证实,吴金建说有学员想到大连营口考驾驶证,一共汇给我3000元作为考驾照的前期费用,是报名费。后来带7个人到营口,结果学校要收学费,吴金建以种种理由推脱,说叫学员先考,到考完科目一,学校又来催款,很多学员自己把钱交了。吴金建把学员带到后就走掉了。那些学员和我说交给吴金建15000元,为何还要交钱,但是他们已到营口,还是自己把钱交掉。我也多次打电话给吴金建,他都不接的。7个人中,有2人或3人是自己报名交学费的余款,在营口待了二个星期考出来的。其余的人认为钱已交吴金建,还没有把他们办好,就直接回去了。17、收条、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金建收黄某、楼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吴金建分别收王某、余某人民币3000元。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金建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3月12日被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1年4月17日被刑满释放。19、户籍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吴金建的户籍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作弊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采取严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制度,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告人吴金建既无培训学员的驾驶培训学校或基地,也不具备培训学员的方法,甚至连培训学员的驾驶培训学校都未确定;也明知不可能交钱就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被告人吴金建为骗取他人财物,利用被害人自认为通过正常驾驶培训学校培训,无法获得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心理,谎称交人民币15000元包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被告人吴金建骗取的财物后,用少量赃款安排部分被害人到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天津市,辽宁省营口市等地予以搪塞,将其余赃款挥霍殆尽,现已无力退赔赃款。被告人吴金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金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被告人吴金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金建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花费部分赃款用于支付报名费等费用,但各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均因被告人吴金建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告人吴金建应当按骗取的赃款数额,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建的辩解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辩护人张渊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金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金建退赔人民币54500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郎惠民人民陪审员  刘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