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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大应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大应,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桐城市人,半文盲,保安,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大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诚、代理检察员姚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大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许大应与被害人胡某在桐城市梧桐国际广场乐购超市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扭打,被告人许大应将胡某左侧下方二颗门牙打脱落。经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胡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大应于2017年3月9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大应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大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许大应与被害人胡某在桐城市梧桐国际广场乐购超市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扭打,被告人许大应将胡某左侧下方二颗门牙打脱落。经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胡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大应于2017年3月9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许大应共赔偿被害人胡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1000元,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被害人胡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许大应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大应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大应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汪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受理案件登记表、调解笔录、谅解书等书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大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大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许大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许大应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大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俊秀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鲍黎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