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靳士考与韩建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士考,韩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269号原告:靳士考,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子,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韩建邦,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靳士考与被告韩建邦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士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