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谌晓、杨顺诉张桂华法定继承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晓,杨顺,张桂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296号原告:谌晓,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原告:杨顺,男,200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法定代理人:谌晓,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母子关系。被告:张桂华,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充县人,住西充县。本院在审理谌晓、杨顺诉张桂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晓、杨顺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晓、杨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谌晓、杨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谌晓、杨顺负担。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