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晓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2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霞,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人赵晓霞因涉犯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晓霞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在常熟市辛庄镇吴江大润发超市手机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沈某放置于手机店内凳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184元的VIVOX9手机1部。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赵晓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晓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晓霞,在常熟市辛庄镇吴江大润发超市手机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沈某放置于手机店内凳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184元的VIVOX9手机1部。2017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晓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沈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被告人赵晓霞的辨认照片,证人豆中亚、豆露露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晓霞当庭亦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晓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晓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晓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婉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