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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金南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金南标,李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7007-7。法定代表人詹小微。被执行人金南标,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王珠,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金南标、李王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南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南标、李王珠名下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菜场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剑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