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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方天平与黄祥伟、周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天平,黄祥伟,周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方天平,女,1984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黄祥伟,女,1977年12月2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周吉华,男,197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方天平与被执行人黄祥伟、周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祥伟、周吉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天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51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祥伟、周吉华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而被执行人财产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方天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