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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静与狄莲、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狄莲,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912号原告:王静,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狄莲,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悦江市政层)10033房。法定代表人:李伟平。被告: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金福苑4栋半地下室01。负责人:狄莲。原告王静与被告狄莲、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九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