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桂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55号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海文,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被申请人何桂凤,女,1966年2月5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桂凤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桂凤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