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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翁新玲、曾凤莲、张翠兰、赵桂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翁新玲,曾凤莲,张翠兰,赵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19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世纪路第二行政中心西配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翁新玲,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曾凤莲,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翠兰,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榆树沟村小石洞沟庄4号。被申请人:赵桂艳,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凤莲在宽城农村商业银行柳树底下支行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春贺以其所有的宽城农村商业银行储存卡内存款(卡号:XXXX)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凤莲在宽城农村商业银行柳树底下支行的存款XXX.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