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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大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大义,齐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大义,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齐秋霞,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大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