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鲁礼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礼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63号申请人:鲁礼海,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鲁礼海因在“新锦程1”轮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及伙食费24000元(人民币,下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记账单作为证据。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鲁礼海以拖欠的工资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债权登记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债权登记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礼海撤回债权登记的申请。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