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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尹堂义申请廖社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堂义,廖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尹堂义,男。被执行人:廖社春,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堂义与被执行人廖社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湘102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社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松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