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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熊晓华与李松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华,李松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35民初1057号原告:熊晓华,男,1975年9月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松骏,男,1976年7月生,汉族,务农,住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熊晓华与被告李松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1日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熊晓华承担。审 判 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