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伟、全洲、唐航、鲁康、张小虎、吴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伟,全洲,唐航,鲁康,张小虎,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267号之一被执行人全伟,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洲,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航,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康,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虎,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云,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伟、全洲、唐航、鲁康、张小虎、吴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伟、全洲、唐航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委托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虎名下的位于银行存款的事项。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鲁康、张小虎、吴云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