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810号原告:林某1,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2,男,汉族,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某3,女,汉族,199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林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2、林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经媒人林某4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均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于××××年××月××日按照平潭地方风俗举办订婚仪式,双方商定结婚彩礼19万元,其中:当日原告通过媒人林某4交付给林某27万元,后再次交付给林某32万元,2016年1月2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宴请亲友,并将余下彩礼10万元通过原告姐姐林某5转账交付给林某3。此外,原告按照平潭风俗送给被告叔伯肉、叔伯面、香烟、礼品等财务价值2万余元。但不到一个月,林某3就无故消失,原告无法与其联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林某2、林某3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林某1和林某3在媒人林某4、卓某的介绍下认识,于××××年××月××日举行订婚仪式,并通过媒人林某4向交付林某270000元;于2015年12月向林某3交付20000元。2016年1月20日双方举办婚礼,并通过林某1姐姐林某5向林某3转账交付100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林某2、林某3系父女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平潭县平原镇上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存款明细账,证人林某4、卓某、林某5证言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佐证在卷,可资采信。本院认为,未婚男女由其父母主持,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向女方交付彩礼,是本地的一种习俗。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媒人林某4、卓某及原告姐姐林某5交付礼金190000元,有证人林某4、卓某、林某5当庭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与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聘礼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考虑由林某2、林某3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较为合适。鉴于此,林某1与林某3以当地媒人介绍,由于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薄弱,在短时间无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以高额彩礼为代价“速配”婚姻,导致了解除婚约。希望本案当事人双方在今后处理婚姻问题上,应在相互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某2、林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1彩礼100000元。二、驳回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林某2、林某3负担2300元,由林某1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建庆人民陪审员 陈新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