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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福芹申请执行张春雨、骆慧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芹,张春雨,骆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安福芹,女,1966年1月9日生,朝鲜族,教师,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春雨,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尚志市旭日汽车销售行业主,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骆慧颖,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客户服务部经理,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