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福芹申请执行张春雨、骆慧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芹,张春雨,骆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安福芹,女,1966年1月9日生,朝鲜族,教师,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春雨,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尚志市旭日汽车销售行业主,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骆慧颖,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客户服务部经理,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