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银玲与刘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玲,刘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28号原告:李银玲,女,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红良,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李银玲诉被告刘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李银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雨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