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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银玲与刘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玲,刘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28号原告:李银玲,女,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红良,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李银玲诉被告刘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李银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雨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