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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25号原告: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21号。负责人:满宁。被告:葛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原告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诉被告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