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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66号原告:孔某,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田某,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孔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退还原告孔某。审判员  管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