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66号原告:孔某,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田某,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孔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退还原告孔某。审判员 管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