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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74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阮某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居民,住该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阮某某自愿于2017年8月1日一次性当庭付清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000元;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