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74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阮某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居民,住该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阮某某自愿于2017年8月1日一次性当庭付清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000元;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