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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2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