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2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