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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都欣、王京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都欣,王京利,杜明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24号申请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号标准厂房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8383XD(1-1)。法定代表人:陈联,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都欣,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京利,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杜明林,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都欣、王京利、杜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都欣、王京利、杜明林名下价值36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京利、杜明林、杨都欣名下360万元财产;二、冻结本案担保人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108万元款项(账户名称: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户:349210000018880001673;开户行:交通银行巢湖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左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