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陈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场合上高新技术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微,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