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艳与被告季亚华、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季亚华,徐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899号原告:吴艳,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亚华,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徐欢,男,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吴艳与被告季亚华、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冬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