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米凯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凯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48号罪犯米凯(曾自称米玉刚),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无户籍,捕前住山东省新泰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泰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米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米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0元。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米凯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米凯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米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5、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