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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泰来县东风农机具商店与张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来县东风农机具商店,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东风农机具商店,住所地泰来县。经营者张月军,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海,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东风农机具商店与张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4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执7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