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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昭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昭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86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昭瞳,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望江县忠义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朱昭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昭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昭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昭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2016年12月13日19时50分许,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望吉公路安逸驾校报名点附近,不慎碰撞林某驾驶的皖H×××××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车轮上,致朱昭瞳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昭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朱昭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朱昭瞳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望江县望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望吉公路安逸驾校报名点附近时,不慎碰撞正在掉头的由林某驾驶的皖H×××××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车轮上,致朱昭瞳受伤,两车损坏。民警出警现场后,将朱昭瞳带至望江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经鉴定,朱昭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该起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昭瞳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昭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望江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林某、汪某、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朱昭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昭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昭瞳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昭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昭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光肖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