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87号罪犯刘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润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4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3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9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