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行审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贯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3行审365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1号,电话:452****,组织机构代码:00082480-0。法定代表人李彦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樯。委托代理人王海青。被执行人贯伟,男,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国土局于2016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贯伟,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9-35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9-35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因被执行人贯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三坡镇紫石口村占用耕地建停车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9-35号决定:1、退还在三坡镇紫石口村非法占用的土地2377.50平方米给紫石口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三坡镇紫石口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2377.50平方米共计罚款伍万玖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10日缴纳罚款贰万叁仟元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贯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地建停车场,有申请执行人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国土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9-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该决定的第1、2项“1、退还在三坡镇紫石口村非法占用的土地2377.50平方米给紫石口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三坡镇紫石口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国土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常谊审判员 张会敏审判员 郭敏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爱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