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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陆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陆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汉族,镇原县粮贸公司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周西龙,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陆地,汉族,镇原县电力局城区所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655号刘勇与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地清偿刘勇借款本息合计2309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地请假外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借记卡已冻结,家中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勇亦未提供执行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655号刘勇与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