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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林治英与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英,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106号原告:林治英,女,汉族,1934年11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旭,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遵义市南京路开发区国土分局八层。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英与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治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治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治英撤回对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治英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