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高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骏飞,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返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51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中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