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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819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汪月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李梅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13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凡昊明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