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继元诉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元,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孙雨,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张维振,王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652号申请人:张继元,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霞,总经理。被申请人:孙雨,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维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维振,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金霞,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张继元与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孙雨、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张维振、王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孙雨、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张维振、王金霞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孙雨、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张维振、王金霞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