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华芳与卢尧卫、蔡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芳,卢尧卫,蔡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28号原告:胡华芳,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尧卫,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蔡响英,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芳与被告卢尧卫、蔡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华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