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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华芳与卢尧卫、蔡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芳,卢尧卫,蔡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28号原告:胡华芳,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尧卫,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蔡响英,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芳与被告卢尧卫、蔡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华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