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晓慧、蔡祖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慧,蔡祖柏,陈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59号之一申请人王晓慧,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蔡祖柏,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陈丁英,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晓慧与被执行人蔡祖柏、陈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赣079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9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