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凤昌与侯温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昌,侯温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274号原告:李凤昌,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温安,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飞,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心,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昌与被告侯温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凤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昌负担。审 判 长 胡星红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