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祝秀针等6人与肖庆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秀针、戚俊英、肖建、肖青、肖兆才、肖兆付与被执行人肖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庆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庆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