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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谢尚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润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明德,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娇,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家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汇嘉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其原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实际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699号连城广场12楼'style='cousor:pointer'>已变更为济南市槐荫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信和家具公司未答辩。二审查明: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原告信和家具公司诉称,2016年3月11日,其与被告汇嘉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58号门头楼房,后因遇到政府征收,对装修设施归属等发生纠纷。诉请判令变更双方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承租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58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玉东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百度搜索“”